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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本社區停車場辦法第三條車位管理辦法第三項規定:

    本停車場之停車位專供車輛停放,不得置放易燃物品或雜

    物以維停車場之公共安全,若經勸導及公告仍無改善者,

    處以罰金$1,000元。第四項規定:住戶於地下室公共區域

    擺放私人物品,經勸導及公告後未見改善者,管委會得授

    權管理中心以廢棄物處理。

二、另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條之規定:

     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,不得有妨

     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。

三、敬請住戶有於地下室汽車停車格內放置私

    人物品,請於公告後七日內自行移除,七日

    後如有未移除之私人物品,管委會得授權管

    理中心以廢棄物處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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