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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本社區停車場辦法第三條車位管理辦法第三項規定:
本停車場之停車位專供車輛停放,不得置放易燃物品或雜
物以維停車場之公共安全,若經勸導及公告仍無改善者,
處以罰金$1,000元。第四項規定:住戶於地下室公共區域
擺放私人物品,經勸導及公告後未見改善者,管委會得授
權管理中心以廢棄物處理。
二、另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條之規定:
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,不得有妨
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。
三、敬請住戶有於地下室汽車停車格內放置私
人物品,請於公告後七日內自行移除,七日
後如有未移除之私人物品,管委會得授權管
理中心以廢棄物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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